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苏AG****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7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李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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