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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3********,汉族,大学本科,出生于新疆维族自治区特克斯县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苏AG****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江东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东门隧道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7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幢**室。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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