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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7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时10分,被告人贾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承载何某某,途经潮阳区**镇**路段时,与行人蔡某某发生碰撞,致蔡某某、何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及何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经理化检验,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811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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