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社区**号楼**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7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薛店镇莲花路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广铁路涵洞桥东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贾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21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20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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