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楼**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栋**楼**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00时1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段由**路路口往光华村街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5.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另查,被告人贾某某曾于2009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