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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案发前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定损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银泰in99写字楼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成都市武某某广福桥处理保险车损现场。处理完保险定损现场后,贾某某驾车从广福桥出发,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2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岚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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