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0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4********,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南海区丹灶镇桑联围界牌路段,与蒙某某驾驶的粤E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抓获时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818551****;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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