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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3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宁E****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应理街香山酒业门前路段处,与朱某某酒后骑二轮电动车沿应理街由东向西横穿道路时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静态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础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取得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贾某某

    2.受案登记表、120报警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3.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鉴(毒鉴)字(2019)第1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并送检,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1mg/100ml。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静态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某朱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检察官助理:屈白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965****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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