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群众,天津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道**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8红色福特牌轻型普通货车,由本市河西区行驶至河东区直沽桥与六纬路交口时被交通警察现场检测。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萍
检察官助理:曹玉颖
2020年9月23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补充材料2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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