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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蓝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出发,经天府大道,沿大林镇黄堰村2组村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堰村2组5号门前道路时,因发现警察临检,遂下车逃跑,但是仍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挡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贾某某企图逃避检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0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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