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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003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叶县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退休职工,住叶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叶县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叶县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07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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