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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赣******小车沿广州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距井冈山大道路口100米公交站台处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讯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52.9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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