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县,现住呼和浩特市**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上8点,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的启辰牌小轿车在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北路银河家园门前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2月28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2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光
检察官助理 吕晶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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