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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南路霍金龙饭店外,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蒙D****2)由东向西驶入逆行,适有张某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豫A****1)由西向东驶来,两车接触均损坏,事故后贾某某驾车逃逸。后被群众拦截。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2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7.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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