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租住,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蒙D3****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红山区清河北路极速大厦门前,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路中间隔离带灯杆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某被带至赤峰市第二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6月25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当日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05mg/100ml,属醉酒。
2019年6月27日,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网上查询其他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证人陈某某、王某乙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笫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洪刚
检察官助理:白丽敏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红山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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