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贾某某,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镇**村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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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
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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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
办理案件流程 |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因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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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朋友在自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和啤酒,18时许,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五大连池市朝阳大街与青山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有饮酒驾车的嫌疑,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l,抽取血样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5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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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破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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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卢某某、陈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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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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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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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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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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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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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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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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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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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五大连池市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林楠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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