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1时3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粤S8U***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官井头水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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