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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及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EYE305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安路于七里河南观光道交叉口南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鉴定结果为1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广

检察官助理:王玉表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村**4号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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