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8〕5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住西安市未央区**路**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05时55分许,贾某某醉酒后驾驶铃木牌陕B****0号二轮摩托车沿龙首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永祥路口,适逢朱某某驾驶福克斯牌陕A****V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左转,摩托车左侧与轿车左前角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贾某某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贾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4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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