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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营运轻型封闭货车,沿本市丰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宏路交叉路口在右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左侧与沿朱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杜某某驾驶的陕A****V陕汽牌轻型自卸货车前部发生碰撞,致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系酒后驾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案发当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1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2、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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