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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聊城市茌平区人,住聊城市茌平区**乡**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与枣乡街交叉路口时与温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追尾。双方协商未果后温某某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将贾某某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8mg/100ml,系醉酒驾驶。现阶段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存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2个月15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乡**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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