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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3********,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住吉首市**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7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在保靖县城内一饭店吃饭,席间,贾某某喝了约二两白酒。饭后,贾某某驾驶其湘******雪佛兰汽车与李某某到古某某断龙山镇接向某某等人,接完人后贾某某驾车去古某某城吃宵夜。21时许,行至古某某三道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当天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古某某新城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醉含量为:106.3040mg/100ml。

2020年10月23日,经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贾某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光辉

检察官助理:张红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住吉首市**厂,联系电话:18374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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