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街**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1时22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晋E****2小型轿车在高平市长平街长平广场环岛西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将路边的隔离设施围挡撞坏,造成隔离设施围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贾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8.4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赔偿事宜与高平市城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秦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66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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