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忻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7月15日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晋H****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五保高速公路(133KM)奇村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于案发时被提取的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于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宏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处所为原平市大牛店镇神山二村10-0174号;
(电话:1313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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