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6********,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石某某、薛某某、崔某某四人一起在吉县一中门口的炖骨头饭店吃饭,期间贾某某、石某某、薛某某三人喝了七、八瓶啤酒。饭后,贾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晋L****7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从吉县一中出发往西关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09线1266公里加820米路段处,与山西省吉县**镇**村村民张某某驾驶的一辆立马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28mg/100m,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车辆暂时保管凭证、返还物品清单; 2.书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山西省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001080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0)尧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薛某某、石某某、苏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亮
检察官助理:蒋帆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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