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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通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将贾某某带离后对其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检测贾某某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539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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