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高陵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C****V小型轿车从富平县皂角村富闽路与富昌路十字西商店出发,沿富平县富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闽小学门前西20米处时,被交警查挡,经检测有酒驾嫌疑,遂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人口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1939****;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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