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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住南阳市***铁路西货场南******店。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RB****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北京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与信臣路交口南200米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血醇含量为16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拒不配合抽血,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子展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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