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1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召县**镇**村**组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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