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9********,土家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保靖县交警大队民警李军、张云军带队在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北路国税局路段路检路查,发现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靖县迁陵镇魏竹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而来,民警示意贾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时发现其满身酒气,并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事后交警队民警将贾某某带至保靖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某送检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03.0mg/100m1,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贾某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7374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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