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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河南省浚县**园**小区。2017年8月16日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贾某某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F****7的小型汽车由富县上良村果库出发行至富县南教场,富县交警队执勤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强行冲卡,指挥中心下令对其进行拦截,贾某某在原路返回途中,行驶至富寺路东里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19.3mg/l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5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无驾驶证,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六)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满堂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河南省浚县**园**小区6号楼3单元501室,联系电话1863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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