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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27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号“斯柯达明锐”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凤仪街交汇以南路段时,与诸葛某驾驶的鲁******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被查获。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抽取血样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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