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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街**号副**号。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1时许,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在**辖区**队一处邪教宣传品制作窝点内将被告人贾某某以及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在该制作窝点内搜查出大量“法轮功”邪教书籍、“真相币”、宣传册、宣传单、护身符、“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工具、电脑、打印机、耗材等涉案物品。民警在贾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发现“真相币”(印有“法轮功”邪教文字的人民币)436张及“法轮功”邪教书籍、小册子、护身符等宣传品共计863份;在贾某某家中搜查出“法轮功”邪教书籍、小册子、护身符等宣传品共计153份贾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窝点习练“法轮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贾某某的讯问笔录;2.证人证言:任某某的讯问笔录,裴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的询问笔录;3.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保证书、悔过书、决裂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4.物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物证照片;5.辨认笔录:冯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窝点习练“法轮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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