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村**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QQ账号274554****(昵称为“旺仔牛奶糖”)、176148****(昵称为“非长”)及Potato 软件账号155238**(昵称:路飞)等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7月9日至15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QQ账号274554****(昵称为“旺仔牛奶糖”)出售公民户籍和电话号码等信息给詹某某,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詹某某共计人民币510元。2019年7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QQ账号274554****(昵称为“旺仔牛奶糖”)分三次出售公民户籍信息给柳某某,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柳某某共计人民币980元。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某使用QQ账号176148****和136694****(昵称均为“非长”)分多次出售公民“黄某某”的户籍信息给朱某某,并通过微信以及支付宝二维码收取朱某某共计人民币4760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安司密信手机软件账号A777****出售公民“高某某”的户籍信息给昵称“二当家”的账号,“二当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某人民币1300元。
综上,被告人贾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7550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贾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被告人贾某某的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威
检察官助理:何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4张、手机3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