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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街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贾某某为了开大车挣钱,通过虚拟网络联系伪造驾驶证件卖家,将其身份信息及原有B2驾驶证信息发给对方后,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伪造的A2驾驶证邮回,现贾某某已无法与卖家取得联系,快递单现已无法查询。2019年1月8日15时24分,阿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阿某某301国道路政执法站执勤时,依法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贾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等书证;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交通管理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用以证明其驾驶资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2.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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