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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贾某某为了进厂务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员(另案处理),并提供其个人照片及虚假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张以其本人为头像的虚假的居民身份证。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入职晋江市**镇工业区**鞋材公司,被公司发现后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身份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伪造身份证件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团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一册,补充材料一张;

3.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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