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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户籍地宁安市**镇**路**胡同**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间,使用其妻子杨某某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为顺利获取贷款,伪造其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的居民户口簿一册,后其为向其父亲贾某某掩盖其将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事实,伪造权利人为其妻子杨某某的房产证一册。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为帮助文某某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天津市,指使郑某某联系伪造字样为“内蒙古轻工业学校教务科”印章一枚,被告人贾某某又自行联系伪造字样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章一枚,被告人贾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为文某某办理积分落户伪造相关材料。经比对,上述两枚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印文存在明显外观差异。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另从贾某某处查获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3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2.​ 伪造的证件、印章等物证;

3.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4.相关单位关于印章印文的证明、说明等书证;

5.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进行使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明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于武清区**街**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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