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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07年9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贾某某通过自购的设备从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其受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要求,分别伪造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张某丙等9人的身份证件。2019年10月,其通过微信,根据段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伪造牌照号为R3Z66挂、JH8796等机动车行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关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王某丙等证言;

3、​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

材料、通话记录、交易截图等书证;

4、​ 鉴定意见书;

5、​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通过自购的设备从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半,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半到二年半,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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