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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为赚取介绍卖淫的提成,向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微信昵称:小龙女,另案处理)介绍嫖客李某某和凡某某,开将二人送至王某某在怀来县华祥城小区内的卖淫窝点进行嫖娼,并分别支付给王某某500元嫖资,被告人贾某某分别赚取50元提成,共计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5、辨认笔录;

    6、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富红

2020年8月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桂伟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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