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上旬,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甲认识薛某(****年**月**日出生)。贾某某与薛某交往期间,得知薛某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2018年8月13日,贾某某将薛某带到临泉县**镇,入住**镇朝阳宾馆202房间。当日晚,贾某某与其朋友孙**在吃饭时计议,介绍李**嫖宿薛某.贾某某告诉薛某后,薛某表示同意。晚23时许,薛某与李某某在**镇朝阳宾馆202房间内进行了卖淫活动,贾某某获得嫖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超市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介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向安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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