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8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沿滦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海公路与陵园路路口处左转弯(变更车道)时,与由西向东黄某某驾驶的冀B****冀BQ***挂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乘员汪某某当场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从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滦南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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