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住该村**街**区**号。2015年4月15日因强制猥亵,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9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一千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1月22日,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唐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唐县西南京村“万源花卉”门口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贾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季某某当场死亡,贾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某、贾某乙无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贾某甲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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