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安徽省阜南县人,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租住于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又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5时26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浙EE****重型自卸货车在长兴县李家巷镇新明华公司大门路口处右转弯向东行驶时,与从附近村庄左转弯驶入路口的费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费某某受伤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车辆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车辆检验等鉴定结论;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1120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167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