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1〕102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2********,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禹州市**路*。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10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长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驾驶豫KA36**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禹州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公路南侧便道由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长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长印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长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长印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超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贾长印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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