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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6********,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盱眙县****。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苏HW****白色小型轿车沿盱眙县都梁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都梁公园路段时,因其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撞到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损伤死亡。

犯罪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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