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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704061999********,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汉族,群众,中专文化。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期审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8时许,贾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2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8公里559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向左转弯的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贾某某、尹某某,乘车人梁某某受伤,车辆损毁。后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等处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钦岭

赵  彤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枣庄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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