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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从山西**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定县**乡**村至**村道路改扩建工程,并购置了一辆改装后的无牌无证六轮洒水车用于工程降尘需要。2019年10月6日8时40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指使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住平定县**镇**村)驾驶该无牌无证六轮洒水车载陈某某从平定县**乡**村拉水到土沟村,当行至平定县**乡**村附近路段上坡时,车辆后溜,致使车辆翻入路边山沟,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甲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经阳泉市汇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经网上查询,无此类车,国家颁发的车辆目录书中也无此类车,疑似改装车;无牌号六轮车转向系、制动系技术数据符合国标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山西**有限公司赔偿刘某甲家属人民币7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他人驾驶改装后的无牌无证机动车辆,致发生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智英

检察官助理:葛晓英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件材料和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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