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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3时39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单虞路单县某村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向北转弯时,与代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代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贾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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