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8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住江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 月9 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川B1****小型轿车由江油市武都场镇方向沿煽水路往水口庙方向行驶,行至煽水路3KM + 430M地段与被害人罗某举驾驶搭乘被害人罗某富的川 B7****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举受伤,罗某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贾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贾某某与罗某举和罗某富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经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举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页。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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