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超过规定时速的蒙LP9***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镇**村至**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村**公里加**米处,遇张某某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赵某某)沿该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查证,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超过规定时速(限速20km/h,实际车速45km/h)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贾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在饮酒后(每100ml血液中含有30.64mg乙醇),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G),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害人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荣
检察官助理:张泽帆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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