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乡**村**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2时4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遂平县驿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驿城大道与玉湖路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焦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魏某甲死亡。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肇事车辆照片、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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