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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72619******2916,**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组,现住辽宁省黑山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5时20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黑BY**3号重型货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台安县**镇**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姚某某当场死亡。经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姚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驾驶员车辆查询、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尸检报告、检测结论、酒检报告告知笔录、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姚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台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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